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达加害人、受害人,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并将告诫情况告知社区民警。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内容,由其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