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救助:(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家庭暴力加害人不得威胁前款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