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救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家庭暴力加害人不得威胁前款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