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也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