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开展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妇女联合会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