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编制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目录,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有关反家庭暴力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