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利用基层综合治理平台,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网格内的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化解等工作,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引导居民、村民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