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