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