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