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在规定检验期限内对营运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重复进行检测并收取费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