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按照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