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五条已修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