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依法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