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依法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同意,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