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声、光、电等技术合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