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声、光、电等技术合成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