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本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