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在宗教团体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引导信教公民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
(二)执行本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生态环境保护、档案、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
(四)安排本场所的教务活动和日常事务;
(五)管理本场所常住和暂住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
(六)管理本场所财产,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七)负责本场所建筑设施的修缮、文物的保护和环境的绿化;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