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因人员聚集可能造成风险隐患的,应当暂停对外开放和举办集体宗教活动,做好内部设施和人员防控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