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五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后,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中国建筑风格和宗教元素的协调统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