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