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