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本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按规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