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统筹考虑宗教活动场所的合理布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