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市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市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按规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