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应当在登记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公告费用由有关权利人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