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房地产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确需换领的,予以换领。因房地产权属证书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报失,并刊登灭失声明和补发公告;经三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颁发的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