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