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