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有效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