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属证书;(四)与产权转移变更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等。以划拨方式或者减免地价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产权转移变更按规定需要补交地价款的,还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