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权属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

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得涂改,任何涂改均视为无效。房地产登记卡需要涂改的,必须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

房地产登记卡和房地产原始凭证永久保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