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市政府统一制作。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