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二节 初始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凡未经登记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初始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者除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初始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