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为受理申请日。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宗房地产申请登记的,以受理申请编号为序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