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拥有两宗以上房地产的,当事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权利,当事人应当按各自的份额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