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条有效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个人、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