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有效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