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