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水等年取水量低于一千立方米;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不得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