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下列取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在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上、一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取水的;

(四)跨区(市)县取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取水,除属于国家和省审批权限外,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