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下列取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在碧流河、复州河、英那河取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三千立方米以上、一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行政区域内取水的;
(四)跨区(市)县取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取水,除属于国家和省审批权限外,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