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二)预算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三)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四)预算调整涉及增加举借政府债务的,是否符合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五)与预算调整有关的说明是否清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