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