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