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危害或破坏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者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