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擅自增加被跨越房屋高度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清除。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