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有权对电力企业和用户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