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有权对电力企业和用户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