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登记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出售单位的名称等信息。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收购登记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