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应当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必须使用他人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他人土地的影响情况,与有关权属人签订协议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有关权属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新建架空电力线路需要砍伐树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并根据砍伐范围给予有关权属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与其签订在通道内不种植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
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