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架空电力线路与被跨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并与房屋权属人达成协议。已经达成协议或取得补偿的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被跨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